SMDR-2020-00002
石门县人民政府文件
石政发[2020] 1号
石门县人民政府
关于发布2020年度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
为确保春节和清明期间安全稳定,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间: 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,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5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: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地带。
三、上述禁火时间、禁火区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1.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(地);
2.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燃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制售燃放孔明灯;
3.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、炼山、烧地(田)坎草;
4.严禁吸烟、点火取暖、野炊;
5.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四、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,应自觉接受当地巡护员的登记检查。凡阻挠、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。
五、各乡镇(街道、区场)和有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,
派出禁火巡查队伍,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,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。
六、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属公职人员的,还将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、林业、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。
举报电话: 12119; 5322841; 5236199; 110
石门县人民政府
2020年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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