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政发〔2015〕64号关于加强湖南石门仙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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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SMDR-2015-00029

    石政发〔2015〕64号


    石门县人民政府

    关于加强湖南石门仙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


    为加强湖南石门仙阳湖国家湿地公园(以下简称“湿地公园”)的保护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湿地公园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湿地公园范围。包括仙阳湖、渫水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,东至毛桃湾回水区及其周边第一层小山脊,南至仙阳湖大坝,西北至芙岭峪村回水区。

    二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。湿地公园内的各类建设,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,严格按照规划实施,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事前审批。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的,先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出意见,再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;属国有土地的,一律不再批准与湿地公园建设无关的各类建筑。违法建设依法拆除。

    三、规范用地行为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转租、发包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国有林地。原已承包国有林地的,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,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用途,不得修建构筑物。国有林地承包、租赁到期后,不再续期,地面附着物、构筑物由承包方自行清除,建立逐步退出机制。

    四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。严禁向湿地公园内设置污水排放口、垃圾堆放点,禁止丢弃垃圾、废物或在水体内洗涤污物、清洗机动车。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和投肥养鱼。禁止采矿挖沙、开挖土地、修坟土葬。严禁毁坏山林植被,随意清除、焚烧湿地公园草木。自觉遵守森林防火、禁猎、禁渔规定,禁止擅自野外用火,禁止猎捕鸟类、捡拾鸟卵及其它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。严禁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引进外来物种。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、标牌或毁损公共服务设施,不得随意设置广告。

    五、强化渔政管理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设置网箱、拦汊、拦网、建造库中库塘等活动。规范垂钓行为,禁止使用农药、红线虫等方式垂钓,禁止夜钓,禁止离岸垂钓,禁止危险垂钓,禁止垂钓渔业公司养殖主要品种,严厉打击电鱼、毒鱼、炸鱼或偷捕渔业公司养殖鱼的行为。

    六、加强水面设施管理。设立各类水面设施必须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批准,报相关部门审批,禁止擅自购置、搭建、摆放。禁止新建钓船钓台,已建造的建立逐步退出机制。

    七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    石门县人民政府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年12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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